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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院作决定不批捕 公安机关释放嫌疑人

来源:邓国盛律师网  |  发布时间:2014/1/9 16:36:42  |  浏览次数:

案情及经过:

韦某某,是广宁某金属饰品厂的员工,担任工厂的厂长职位,主要工责职责为:管理车间、安排工人上班、负责跟单、仓库管理等等。期间,由于韦某某管理的车间所排出的污水流出厂区。同时,公安经查北江一岸的水体被查出氰化物超标,且韦某某有将氰化物的化学原料交给车间使用。201341日,广宁县公安局以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,并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。

2013425日,韦某某的家属委托了本律师作为韦某的辩护人,本律师即于同月的次日到广宁县看守所会见了韦某某。会见后,根据案件情况以韦某某家属收集与本案有资料,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。后经跟进,该案于20135月初由公安局提请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捕。

为此,于201356日,即向检察院提出了不批捕申请书,针对:一、韦某某是否负责污水排放的主要职责?最终的责任人非其本人;二、污水排放与受污染是否有因果关系?三、超标是否就是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?而且是否有相关的司法鉴定?进行了分析,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及收集的证据材料(资料附档案,在意不再详述)。最后,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韦某某于201358日,被无罪释放。

附:《刑法修正案八》四十六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:“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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